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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技术平台大型仪器使用规定(2023)

2023-09-23 22:44 发布人: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

           公共技术平台大型仪器使用规定

浙江大学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目前拥有流式细胞分析仪、流式分选仪、单细胞基因分析仪、激光共聚焦显微镜、超分辨显微系统、活细胞工作站、透射电镜等86台大型公用仪器,为科学研究提供服务。为确保平台良好运转及科研工作者有效合理使用仪器,公共平台制定以下仪器预约和使用规定。

 

第一章 预约登记制度
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       公共平台采用网上预约、刷卡上下机及登记制度。使用前登陆平台网络预约系统,根据预约要求合理预约仪器,刷卡上下机使用仪器,使用后须在记录本上完成使用登记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       一般仪器须提前预约,至多可提前两周至一个月预约,具体依照各仪器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      预约人所预约时间须由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仪器。特殊仪器还需提前与仪器管理员沟通仪器使用事项。

 

第二章 仪器使用管理规则
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       公共平台为全天候开放,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:30-12:00、13:00-17:00,双休日、节假日除外。每台仪器具体开放时间依各仪器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五条       一般使用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预约使用仪器;具有独立操作资格证的使用者(即资深用户)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使用相应仪器;未经培训的任何人不得私自上机操作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       使用者根据样品情况及数量估算预约时间,按需预约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七条       使用者严格按预约时间准时上机。在各仪器设置的保护时间,可理解为缓冲时间内准时上机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八条       仪器须预约者本人预约本人刷卡使用。

        第九条       使用者操作仪器须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。未经允许,不得调节仪器上不熟悉及不知功能的部分。在使用中仪器如出现问题,请及时向管理员报告,并将问题做好记录,严禁擅自处理或隐瞒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条       只允许使用者本人及相关实验1-2人进入仪器间,与实验无关者禁止进入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允许调节仪器间的空调(室内温度设定为20-24℃)以及仪器间配套设备。爱护仪器间的设施,保持仪器、台面的清洁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实验结束后及时用光盘或FTP拷贝相关实验数据,原始数据只保留一个月。禁止使用U盘、移动硬盘等设备拷贝数据,禁止未经许可拷贝他人数据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三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进入公共平台须穿实验服,操作仪器时不允许戴手套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仪器使用完毕,如实填写使用记录本,清理好自己的物品及实验台面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五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禁止在试验区域从事与试验无关的事宜,如饮食、吸烟、打游戏、嬉戏、大声喧哗等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六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在仪器预约及使用过程中,如有意见分歧,请与工作人员协商解决。

 

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制度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七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公共平台定期举办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和各类仪器操作培训,理论培训由教授、仪器厂商工程师和公共平台专业技术人员授课,仪器操作培训主要由公共平台专业技术人员授课,师生可根据需要报名参加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八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使用者参加仪器操作培训,经课题组长签字同意及本人签署独立操作资格申请书(见附件11)后,可申请仪器考核,考核通过后,可获取由公共技术平台发放的对应仪器的电子独立操作资格认证,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合理预约使用仪器。研究生毕业时若需要纸质独立操作资格证的,可向平台提出申请,经公共平台审核后,统一报学校设备处制作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九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平台向用户免费提供仪器在线培训服务。用户可登陆平台预约网,在线观看仪器培训视频。培训视频版权归浙江大学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所有,未经授权,严禁转载及做其他用途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培训结束后,仪器管理员需如实填写《浙江大学仪器技术培训讲座报备表》或《操作培训记录表》等(见附件12-15)报备有关培训情况。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将《操作培训记录表》汇总至总平台,由总平台统一向设备处报备。《浙江大学仪器技术培训讲座报备表》、培训通知(平台或院系盖章)、培训人员签到记录、培训照片、简讯等材料由各仪器管理员自行汇总存档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一条      仪器管理员须将获得独立操作资格的名单进行电子存档,每学期汇总一次,发送给总平台培训负责人。总平台培训负责人每半年向设备处报备一次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二条      独立操作人员使用仪器请遵守《独立操作资格管理条例》。


第四章 违规惩罚规则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六条      公共平台仪器皆为大型精密贵重公用仪器,为确保安全和高效地使用仪器,请严格遵守仪器使用管理规定,违反规定将给予一定的处罚。

(一)每位用户初始信用分为80分,满分100分,每如约完成一次实验加1分。

(二)使用者须按需预约,对于盲目预约者,按预约时间收费,使用时长远小于预约时长根据各仪器规定扣除信用分。

(三)使用者须准时上机,超出各仪器的预约失约时间无法刷卡上机,视为失约,给予扣除信用分的处罚。与此同时,该预约失效,管理员有权安排其他人使用仪器。

(四)使用者如要取消预约,须在各仪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完成,逾期将给予扣除信用分的处罚。

(五)不依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影响他人使用者,给予信用分扣除的处罚。情节恶劣或擅自使用仪器禁用该仪器一个月。

(六)对于违反《仪器管理使用规则》第九条规定者,将给予警告,严重者取消其独立操作资格且2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。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仪器损坏,其维修费用参照《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固定资产丢失、人为损坏赔偿规定》执行。

(七)违反独立操作资格管理条例情节严重者,取消独立操作资格证且6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。

(八)使用者需用自己的账户进行预约,一旦发现身份借用进行实验者,立即终止实验,给予扣信用分的处罚。

(九)若终端和仪器使用相互独立,刷卡下机后仍使用仪器者扣信用分,情节恶劣者禁用该仪器一个月。

(十)资深用户一旦信用分低于70分将自动降级为普通用户;所有用户一旦低于60分进入黑名单,禁用所有仪器一个月,一个月后信用分自动恢复60分,移除黑名单。

(十一)如有特殊情况导致误差扣分,可以进行申诉,仪器管理员将酌情处理。

 

第五章 其他条例

独立操作资格管理条例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使用者参加仪器操作培训,经课题组长签字同意及本人签署独立操作资格申请书后,可申请仪器考核,考核通过后,网站设置为资深用户,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合理预约使用仪器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独立操作人员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,未经允许,不得调节仪器上不熟悉及不知功能的部分。对于违反该规定者将给予警告,严重者取消其独立操作资格且1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。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仪器损坏,其维修费用参照《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固定资产丢失、人为损坏赔偿规定》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仪器使用中如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,不得擅自调整仪器当前状态,请及时与管理员取得联系,并将问题做好记录,严禁擅自处理或隐瞒。如发现仪器异常而隐瞒不报者,一经发现则立即取消其独立操作资格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条    独立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步骤正确开机和使用仪器,使用后做好仪器的清洁工作,及时关机。如当天有后续使用者,请按该仪器操作规程确认是否关机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一条  仪器使用完毕须如实登记使用记录。在已警告一次的情况下,如发现有不实登记者,给予取消独立操作资格的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二条  只能操作获得独立操作资格的仪器,其它仪器未经允许不得擅用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三条  独立操作人员预约的时间段必须是本人操作,不能替他人预约由他人操作仪器,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独立操作资格且1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四条  只允许使用者本人及相关实验1-2人进入仪器间,未经平台同意,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五条  试验完毕,请清理好实验台面,保持实验环境整洁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六条  独立操作人员须遵守各仪器的独立操作人员管理细则。 


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固定资产丢失、人为损坏赔偿规定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七条  为了加强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(以下简称公共平台)固定资产管理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》、《浙江大学固定资产丢失、人为损坏事故处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公共技术平台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八条  公共平台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,师生员工应具有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意识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九条 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的,除按规定赔偿外,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,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,以吸取教训,提高认识。对于严重不负责任、违规操作规程的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、态度恶劣的,造成重大损失、后果严重的,除责令其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条   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,属责任事故。

(一)不遵守制度,违反操作流程,以致造成事故者。

(二)未取得独立操作资格证,未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,不听从指导,擅自动用,以致仪器损坏者。

(三)未经批准,擅自拆卸、组装、改装仪器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。

(四)不按规定预约仪器设备,公物私用,外借以致仪器损坏或丢失的。

(五)因工作失职、不负责任,以致发生水灾、火灾等事故,或指导错误,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、丢失的。

(六)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一条  凡属责任事故的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,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。对损坏仪器设备和经济赔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,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二条 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负责解释。

 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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